進口貨物在到達美國入境口岸后,必須完成清關,獲得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CBP 的全面放行許可,批準交付貨物并繳納預估關稅后,才算合法入境。根據 321 條款入境的商品不受 301 條款關稅的影響。

      321 條款(Section 321)


      《美國法典》第 19 編 1321 節 321 條款(Section 321, 19 U.S.C. § 1321(a)(2)(C))是描述最低限度價值豁免(De Minimis Value Exemption)的法規。根據 321(a)(2)(C) 條款授權發布的法規載于《聯邦法規匯編》第 19 篇第 10.151 和 10.153 節(19 CFR 10.151 和 10.153)。

      2016 年 2 月 24 日時任美國總統奧巴馬(Barack Obama)簽署頒布《2015 年貿易便利化和貿易執法法案》(The Trade Facilitation and Trade Enforcement Act of 2015),TFTEA 第 901(a) 條,公法 114-125,130 Stat. 122(Section 901, Public Law 114-125, 130 Stat. 223)(19 U.S.C. 4301 Note) 對美國 1930 年關稅法案(Tariff Act of 1930)321 條款(19 U.S.C.§1321(a)(2)(C))進行了修訂,授權 CBP 提供行政豁免,CBP 于 2016 年 3 月 10 日宣布將最低限度價值(即個人在一天內可以免關稅和稅款進口的商品,真正的禮物和某些個人和家庭用品除外)從每批貨件 200 美元提高到每批貨件 800 美元(One shipment, per person, per day, not to exceed $800),商品總價值即商品在裝運國的總公平零售價值(Aggregate Fair Retail Value)在 800 美元或以下的商品將有資格獲得最低限度豁免,不需要支付關稅或其他費用。

      在此之前,321 條款關稅豁免只適用于價值低于 200 美元的商品。

      入境類型 86(Entry Type 86)


      Entry Type 86 是 CBP 于 2019 年 9 月 28 日部署測試的新的 ACE 非正式入境類型(Entry Type),允許通過自動化商業環境 ACE 的自動化報關行接口 ABI 以電子方式提交申報符合最低限度關稅豁免要求的 Entry,包括那些受合作伙伴政府機構 PGAs 清關數據要求約束的 Entry。

      321 條款規定的最低關稅豁免最常適用于賣家從外國直接向買家發貨的電子商務場景,Entry Type 86 使 CBP 能夠應對由于全球貿易向電子商務平臺轉移所帶來的 321 條款最低關稅豁免商品數量的不斷增長的問題,測試 ACE 中的新功能,促進跨境電子商務。

      要符合 Entry Type 86 申報資格,貨物在裝運國的總公平零售價值必須不超過 800 美元。Entry Type 86 沒有 BOND 要求,但如果 CBP 確定某批貨物不符合最低限度關稅豁免待遇,要求正式入境(Formal Entry)申報,那么就需要申報 01 類消費入境(Type 01 Consumption Entry),同時需要 BO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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