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 年 12 月 8 日,隨著《北美貿易協定實施法案》(NAFTA Implementation Act)的頒布,部分美國海關和航運法律的修訂生效。該法案第六章(Title VI )規定了海關現代化條款(Customs Modernization provisions) (“the Mod Act”) (“莫德法案”),其中第 648 條(Section 648)包括對《1930 年關稅法案》(Tariff Act of 1930)第 641 條(Section 641)的某些修訂(Amendments)。
授權委托書 POA(Power of Attorney)是一份書面聲明(Written statement),用于合法授權某人代表他人行事。報關行在代表備案進口商(IOR)或退稅申請人(Drawback claimant)辦理海關業務(Customs business)之前,必須取得有效的授權委托書 POA。
海關業務(Customs business)是指與美國海關和邊境保護局 CBP 就商品的入境和準入(Entry and admissibility of merchandise)、商品的分類和估價(Classification and valuation)、CBP 因商品進口而征收或評估的關稅、稅款或其他費用的繳納,以及這些關稅、稅款或其他費用的退還、返還或退稅等事宜進行的交易活動。“海關業務”亦包括任何格式文件的準備及相關準備活動,以及為開展任何其他海關業務活動而以電子方式傳輸擬向 CBP 提交的文件及文件部分(無論是否由準備人簽署或提交)。但是,“海關業務”不包括僅以電子方式傳輸接收并傳輸給 CBP 的數據,也不包括企業合規活動(Corporate compliance activity)。
經修訂的 1930 年關稅法案第 641 條(Section 641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19 U.S.C. 1641)規定,個人和商業實體必須持有有效的報關行執照和許可證才能代表他人辦理海關業務。報關行(Customs brokers)是指經 CBP 許可和監管的個人和/或商業實體,負責協助進口商開展海關業務(Customs business)。就報關行而言,有效的 POA 是指以書面形式指定其作為委托人(即客戶)的真實合法代理人,并允許其代表委托人辦理海關業務。
2022 年 10 月 18 日,CBP 發布了一項最終規則(Final Rule)《海關報關行法規現代化》(Modernization of the Customs Broker Regulations)(87 FR 63267),自 2022 年 12 月 19 日起生效,自最終規則生效之日起,與報關行簽署的 POA 必須根據最終規則(Final Rule)規定的 19 CFR?111.36(c)(3) 的要求執行,即報關行必須直接與備案進口商 IOR 簽署授權委托書 POA,而不能通過貨運代理或其他(未經許可的)第三方,這樣報關行才能為備案進口商辦理海關業務。同時要求報關行必須就客戶不合規、錯誤或遺漏的情況下需要采取的適當糾正措施向客戶提出建議,并保留與客戶溝通的記錄。但報關行直接與客戶簽署 POA 并不禁止報關行 A 與報關行 B 之間的關系,客戶可以通過在 POA 中加入特殊約定條款(Special appointment language ),授權其報關行(報關行 A)允許其他報關行(報關行 B)辦理海關業務。
POA 可針對委托人(Principal)特定業務部分(有限授權委托書)(Limited power of attorney)或全部海關業務(一般授權委托書)(General power of attorney)進行簽署。根據 19 CFR 141.32,POA 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簽署,適用的 CBP 表格或使用與表格相同措辭的文件均可接受。報關行可以使用 CBP Form 5291 授權委托書 POA(Power of Attorney)表格或其他私人文件(Private alternatives),表明委托人授權報關行作為委托人海關業務交易(Customs business transactions)的代理人,并注明授權范圍。

CBP 表格 5291(CBP Form 5291)可用于設立授權委托書 POA,如果不使用 CBP 表格 5291,則必須以與 CBP 表格 5291 相同的方式簽署有限授權委托書(Limited POA),且其條款必須與 CBP 表格 5291 一樣明確。具有無限授權的一般授權委托書(General POA)可以采用任何格式簽署。
此外,CBP Form 5291 或使用與該表格相同措辭的文件,也可用于授權除律師或海關報關行以外的代理人,根據經修訂的《1930年關稅法案》第514條(Section 514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代表進口商提交異議(File protests)(19 CFR 1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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