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變化!廣告極限詞,解禁!這些情況可免罰!
“國家級”“最佳”
“頂級”“第一品牌”
得知在商業廣告中使用這些
絕對化用語
有可能觸犯法律規定
作為全宇宙
最優秀、最年輕、最美麗
最……的你
是不是感到莫名的恐慌!!!
但是近日發現有兩家公司
在發布的廣告中使用了
“最長最先進”“最低價”
監管部門卻沒有處罰他們
這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來看看吧
???
案例一
2022年4月17日,市場監管部門接舉報對某汽車美容服務中心進行執法檢查。經查,該中心在某短視頻平臺上架過一則廣告“360航空軟包腳墊,全網最低價!”,舉報情況屬實。

目前,該中心已對被舉報產品進行下架。
截止下架,該產品無成交記錄,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及財產損失;發布時間未超7日,瀏覽量為232條;且在自媒體場所發布。
當事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但符合《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第九條的情形,參照《四川省市場監管領域“首違不罰”清單適用規則(試行)》,不予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不予立案。
案例二
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門戶網站中“關于我們”一欄標注有:“xxxx有限公司位于XXX工業園,……公司擁有國內先進的鈑金自動化生產線,建成西南地區最長最先進的噴涂自動化生產設備……”等宣傳用語。網站瀏覽量低于200次。
該宣傳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規定,屬于利用網站網頁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所指的違法行為。
鑒于本案當事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配合本局的案件調查工作,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及時進行整改、主動終止違法行為,且網站瀏覽量為10次低于200次。屬于《成都市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清單》第二條第(十一)項:“二、違反廣告管理規定的下列行為(十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主在自有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擁有合法使用權的互聯網媒介發布(在第三方平臺所提供網絡頁面發布的須沒有平臺首頁鏈接,在其他互聯網媒介發布的須沒有付費搜索鏈接)的廣告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屬初次違反且及時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招牌廣告發布時間一般不超過10日,印刷品廣告發布數量一般少于100份,互聯網廣告瀏覽量一般低于200次的;”所屬情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定,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為進一步規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
保護自然人、法人
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維護廣告秩序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
(以下簡稱《指南》)
為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廣告絕對化用語
監管執法提供指引

一是進一步厘清法律適用邊界。《指南》結合《廣告法》立法本意和監管執法實踐,細化廣告絕對化用語不適用《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情形,避免機械化“一刀切”式執法。 二是進一步明確執法監管一般原則。《指南》要求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在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中要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進行整體把握和判斷,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三是進一步規范自由裁量權。《指南》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細化依法不予處罰以及依法減輕、從輕、從重處罰的情形,使廣告監管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
為規范和加強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有效維護廣告市場秩序,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以下簡稱《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稱廣告絕對化用語,是指《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
四、商品經營者(包括服務提供者,下同)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一般不視為廣告。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未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二)僅表達商品經營者目標追求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廣告中使用的絕對化用語指向商品經營者所推銷的商品,但不具有誤導消費者或者貶低其他經營者的客觀后果的,不適用《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二)僅用于宣傳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時間、保存期限等消費提示的;
(四)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中含有絕對化用語,廣告中使用商品名稱、規格型號、注冊商標或者專利來指代商品,以區分其他商品的;
(六)在限定具體時間、地域等條件的情況下,表述時空順序客觀情況或者宣傳產品銷量、銷售額、市場占有率等事實信息的。
八、市場監管部門對廣告絕對化用語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據《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廣告內容、具體語境以及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實際情況,準確把握執法尺度,合理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
十、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認為屬于違法行為輕微或者社會危害性較小:
(二)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十二、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制定廣告絕對化用語輕微違法行為依法免予處罰清單并進行動態調整。
《指南》明確
不是所有標注“第一”的情形都涉嫌違法

什么是廣告“絕對化用語”?
廣告絕對化用語通常是指《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國家級”“最高級”“最佳”以及與其含義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語。
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原則是什么?
市場監管部門對含有絕對化用語的商業廣告開展監管執法,應當堅持過罰相當、公平公正、處罰和教育相結合、綜合裁量的原則,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法律效果相統一。
什么情況下“絕對化用語”不違法?
商品經營者(包括服務提供者,下同)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有關自身名稱(姓名)、簡稱、標識、成立時間、經營范圍等信息,且未直接或者間接推銷商品(包括服務,下同)的,一般不視為廣告。因此不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上述信息中使用絕對化用語,商品經營者無法證明其真實性,可能影響消費者知情權或者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據其他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哪些情形不適用“絕對化用語”的規定?

上述情形,廣告主無法證明其真實性的,依照《廣告法》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違反《廣告法》關于絕對化用語的
規定如何處理?
(一)初次在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二)商品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自設網站或者擁有合法使用權的其他媒介發布的廣告中使用絕對化用語,持續時間短或者瀏覽人數少,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時改正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三)危害后果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四)其他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
哪些情形不得認定為
違法行為輕微或社會危害性小?
(一)醫療、醫療美容、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中出現與療效、治愈率、有效率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二)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中出現與投資收益率、投資安全性等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三)教育、培訓廣告中出現與教育、培訓機構或者教育、培訓效果相關的絕對化用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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