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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跨境圈瘋傳FBA倉庫的賣家需按利潤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這讓大批賣家驚慌,要知道,賣家收入越多,繳納的稅就越多!


      那么,中國賣家到底需不需要繳納美國所得稅?




      ?1?

      賣家是否需繳納美國所得稅最新進展

      據最新討論:光是構成ECI還不夠,中國賣家使用FBA服務要在美國繳納所得稅,還得要構成PE。


      首先,美國IRS官網對ECI明確的定義:一個外國人或公司在美國開展了“貿易或業務”(USTB),其產生的全部收入都屬于ECI,需要向稅務局申報所得稅。



      據業內人士進一步分析,中國賣家和亞馬遜因使用FBA服務所發生的像是一種“代理服務關系”。


      賣家在使用FBA服務前,線上會簽署FBA服務協議,其約定:


      • 賣家的貨物是暫時存儲在亞馬遜FBA,貨物在送達消費者之前所有權都屬于中國賣家。


      • 貨物沒法銷售的情況下,中國賣家可以申請移倉或者銷毀貨物,亞馬遜FBA倉也有權拒絕提供服務。


      那么此時亞馬遜FBA就作為獨立的一個代理人,為中國賣家提供美國倉儲和物流派送服務,這也符合了ECI的定義。



      也就大部分認為賣家通過亞馬遜FBA開展業務所產生的收入屬于ECI



      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也有例外:


      世界大多數國家(包含美國)原則上都會征收所得稅,但如果這個外國公司的所在國和美國之間有生效的稅收協定并就ECI的繳納做出其他安排的除外。




      而據1987年中美之間生效(1984年簽訂)的雙邊稅收協議第7條規定:


      美國只能就中國企業在美構成“常設機構”簡稱PE(Permanent Establishment)的情況下,才能就該PE來源于美國的利潤進行征收。


      PE是指某國企業在另一個締約國內設立的固定營業地點并獲得利潤。


      目前來看,中國賣家使用FBA服務若需在美國繳納所得稅,除了符合ECI,還得構成PE。



      ?2

      最終討論:賣家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

      賣家先別慌,正常情況下中國賣家無需繳納美國所得稅,原因是FBA模式不構成常設機構,如下:


      • 據中美稅收協定規定,FBA倉庫的使用是臨時存儲和發貨,只有輔助性質,不具備獨立開展業務的功能。


      • 賣家對FBA倉庫內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且亞馬遜FBA服務屬于獨立代理行為,不構成賣家在美國的常設機構。


      • 雖然中國賣家通過FBA產生的收入可能被認定ECI,但中美稅收協定約定了只有在中國賣家構成PE的情況下才會產生所得稅納稅義務。



      當下建議賣家:

      若賣家與亞馬遜的合作存在特殊安排(如長期大量庫存、本地化運營等),可能觸發PE認定,需具體分析。?

      建議賣家保留相關合同、物流記錄等,以證明FBA模式的合規性。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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