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止出口貨物的 4 大類核心清單
一、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類:不可再生與高污染貨物
1. 核心貨物清單
?資源類:紅木、楠木、樟木等原生原木(《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一批)》);硅砂、石英砂等天然砂(第四批目錄);泥炭(草炭)、森林凋落物(第五批目錄)。

?污染類:短鏈氯化石蠟(鏈長C10至C13、氯含量按重量計超48%且混合物濃度≥1%)、得克隆及其異構體(第八批目錄,2024年1月1日起實施);全氟辛基磺酸(PFOS)類物質(第八批目錄);含汞量超標的電池、熒光燈等(第六批目錄),且需符合《關于汞的水俁公約》履約要求。
2. 管制依據與目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由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目錄實施管控。
核心目的:保護森林、濕地等生態資源,遏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跨境傳播,履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國際義務。
二、生物與文化保護類:瀕危物種與文物相關
1. 核心貨物清單
?瀕危物種:虎骨、犀牛角、牛黃、麝香(第一批目錄);麻黃草、發菜(第一批目錄),均為《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明確保護的物種衍生物。

?文化資源:未經文物行政部門審核許可的文物(含古遺址、古墓葬出土文物,歷代藝術品、文獻等),涵蓋從史前時期到近代的各類文化遺存。
2. 管制依據
國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植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其中文物出口需經專門鑒定并取得《文物出口許可證》。
國際法:國際瀕危物種貿易公約(CITES),嚴禁以貿易形式破壞生物多樣性與文化遺產完整性。
三、國家安全類:兩用物項與軍品相關
1. 核心貨物清單
?兩用物項(可用于軍事與民用領域):
1.中重稀土相關物項:釤(金屬、釤鈷合金、氧化釤等,參考海關編碼2805301910)、釓、鋱(參考編碼2805301300)、鏑(參考編碼2805301200)等金屬、合金、氧化物及靶材(2025年第18號公告管控)。

2.稀有金屬相關物項:仲鎢酸銨(2841801000)、金屬碲(2804500001)、金屬鉍(8106101091)、磷化銦(2853904051)等(2025年第10號公告新增)。
3.新能源相關物項:重量能量密度≥300 Wh/kg的鋰離子電池(85076000)、壓實密度≥2.5 g/cm3的磷酸鐵鋰正極材料(2025年第58號公告,11月8日起實施)。
4.敏感化學品及技術:可用于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化學品、上述物項的生產技術資料(含工藝規范、參數等)。
?軍品:軍用裝備、專用生產設備及相關貨物(納入《軍品出口管理清單》)。
2. 管制依據與特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軍品出口管理條例》。
管制特點:需向商務部申請出口許可證,提交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證明;報關時需注明“屬于兩用物項”及管制編碼;嚴禁向管控名單內主體出口。
四、國際義務類:履約禁止貿易貨物
1. 核心貨物清單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s):艾氏劑、七氯、滴滴涕(DDT)、多氯聯苯(第三、六批目錄),與《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管控清單一致。

劇毒化學品:氟乙酸鈉、殺蟲脒等,符合《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管控要求。
2. 管制背景
為履行國際條約義務,商務部、海關總署、生態環境部通過多批次《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明確管控范圍,此類貨物出口需滿足進口國合規要求及國際公約限定用途,無豁免情形的一律禁止出口。
政策解讀:禁止出口的 3 個關鍵認知
一、并非“絕對禁止”:存在例外情形
對于部分貨物,雖然屬于《禁止出口貨物目錄》范圍內,但在特定情況下存在例外。例如用于實驗室規模研究或用作參考標準的貨物,不適用《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的禁止要求,但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并經審批。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民用飛機零部件的出境維修、備品備件出口等情形也有相應的特殊規定。
二、動態調整:政策隨需求更新
禁止出口貨物的政策并非一成不變,而是會隨著國家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國家安全等需求的變化以及國際義務的履行等因素進行動態調整。2024年實施的第八批目錄新增了4類高污染物質,包括短鏈氯化石蠟、得克隆、全氟辛基磺酸(PFOS)類物質等。2025年4月,又將7類中重稀土物項納入管制,如釤、釓、鋱、鏑等中重稀土相關物項(金屬、合金、氧化物等)。企業需持續關注官方更新,以便及時調整業務策略。
三、管制延伸:含禁限成分即受管控
禁止出口貨物的管制范圍不僅包括明確列出的具體貨物,還延伸到含有禁限成分的相關產品。以混合物為例,若其中短鏈氯化碳氫化合物濃度≥1%即屬禁止出口范疇。此外,含汞量超標的普通照明燈具也在管制清單內,這意味著即使是常見的普通產品,只要含有禁止或限制的成分,就會受到相應的管制。
實用指南:3 步做好合規自查
第一步:查官方目錄,鎖定貨物屬性
1. 商務部官網查詢?
?入口:登錄商務部官網(http://www.mofcom.gov.cn/),在頂部搜索欄輸入“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可找到并下載第一至第八批完整清單(文件由商務部安全與管制局、海關總署綜合業務司聯合發布)。 ?

?操作提示:優先查看2024年1月發布的《禁止出口貨物目錄(第八批)》及2025年第18號公告(中重稀土相關物項管制),這兩類文件涉及最新管控范圍。
2. 海關總署“互聯網+海關”平臺核驗?
?入口:進入“互聯網+海關”平臺(http://online.customs.gov.cn/),在“我要查”欄目選擇“商品信息查詢”,輸入貨物對應的8位HS編碼。 ?

?核心功能:系統會自動關聯該HS編碼是否屬于《禁止出口貨物目錄》或出口管制清單,明確標注“禁止出口”“需許可證出口”等屬性,數據與海關通關系統實時同步。
第二步:辨管制類型,確認許可需求
1. 《禁止出口貨物目錄》內貨物?
?管控規則:除“用于實驗室研究”“參考標準”等法定例外情形(需提供科研機構證明、主管部門審批文件),一律禁止出口,無需申請出口許可,報關時系統會直接攔截。
2. 出口管制清單物項(非目錄內但需管控)?
?典型類別:中重稀土相關物項(2025年第18號公告)、高能量密度鋰離子電池(2025年第58號公告)等。 ?
?許可要求:需通過商務部“業務系統統一平臺”(商務部官網下方“政務大廳”入口)申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報關時需在“備注欄”填寫許可證號及管制公告編號(如“2025年第18號公告管制物項”)。
第三步:知違規后果,守住合規底線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九條、《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擅自出口禁止或限制出口貨物,需承擔以下責任:??
1. 沒收違法貨物及違法所得; ?
2. 違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處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50萬元以上的,最高可處10倍罰款(即500萬元); ?
3. 情節嚴重的,吊銷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且企業及負責人將被列入海關信用“失信企業”名單,影響后續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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