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貿易高度依賴海運的當下,航運風險已成為外貿企業必須直面的常態化挑戰。數據顯示,2025 年全球海運保險市場規模預計達 387 億美元,其中船舶險與貨運險占比超 90%,凸顯行業對風險保障的迫切需求。然而,近年集裝箱船火災事故頻發,如 2025 年 “WANHAI 503” 輪爆炸事件導致超 2 億美元損失,再次警示:海運風險隨時隨地可能重創外貿鏈條。
“WANHAI 503 爆炸著火” 事件全景解析
(圖片來自新浪財經網頁)
一、事件經過與后果
2025年6月9日,萬海航運旗下4252TEU集裝箱船“旺春輪”(WAN HAI 503)在印度喀拉拉邦外海約80公里處突發爆炸起火。事故始于船艏貨艙的劇烈爆炸,引發甲板至生活區的連環火災,導致157個危險品集裝箱受損,其中40余個墜入阿拉伯海。船上載有的四類危險貨物(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有毒物質)加劇了火勢失控,包括20個裝有含酒精硝化纖維素的集裝箱、1個儲存4900公斤自燃性有機金屬物質的儲罐,以及27噸劇毒化學品氯甲酸乙酯等。
事故造成直接損失超2億美元,包括貨物損毀、船舶結構破壞及生態污染。4名船員失蹤(含2名中國臺灣籍、1名緬甸籍、1名印度籍),18名獲救船員中有6人受傷,其中2人重傷。由于部分集裝箱裝有聯吡啶類除草劑、硫酸二甲酯等劇毒物質,泄漏風險已對周邊海域生態系統構成長期威脅。
二、風險成因與行業警示
1.?危險品瞞報與混裝的致命隱患?
事故核心誘因是危險品申報不實與積載違規。船上157個危險品集裝箱中,部分貨物未按IMO標準申報,例如自燃性有機金屬物質未標注“遇空氣即燃”特性,含酒精硝化纖維素的集裝箱未申報易燃屬性。此外,劇毒化學品與易燃液體混裝在甲板下密閉空間,缺乏必要的隔離措施,導致爆炸連鎖反應。這一問題并非孤例,中國海事局2025年“百日攻堅”行動曾查獲多起危險品謊報案例,如將腐蝕性固體偽裝成“減水劑”運輸。此類行為不僅違反《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更使船舶成為“移動炸彈”。
2.?共艙模式下的責任認定困局?
“旺春輪”服務于萬海、長榮、赫伯羅特聯營的CIX航線,船上裝載了多家船公司的集裝箱。這種共艙模式導致事故責任認定復雜: ?
?法律層面:根據《1976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航次承租人、期租承租人等均享有責任限制權利,但實際操作中因合同條款差異,貨主可能面臨多方法律抗辯。例如,若提單由馬士基簽發,但貨物實際由萬海船舶運輸,貨主需同時向兩家公司主張權利。 ?
?保險理賠:共艙貨物的保單可能涉及多家保險公司,協調定損與賠償流程耗時漫長。此次事故中,部分出口商因未及時確認提單船名,延誤了向保險公司報案的黃金時間。
(以上內容數據來自網絡)
保險在事故中的關鍵作用
一、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直接保障??
1.?一切險的全面覆蓋與快速理賠機制?
在“WANHAI 503”事件中,投保一切險的企業成為直接受益者。根據2025年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條款,一切險明確覆蓋火災、爆炸、船舶碰撞等意外事故導致的貨物損失。例如,船上裝載的20個含酒精硝化纖維素集裝箱因爆炸起火,投保企業通過及時提交檢驗報告(包括事故現場勘查、貨物損毀清單、第三方公估證明),在事故發生后72小時內啟動理賠流程,平均挽回70%-90%的貨物損失。?
典型案例:某中國出口商投保一切險后,其價值300萬美元的化工原料因爆炸墜入海中。保險公司依據檢驗報告中的“推定全損”結論,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定損并賠付270萬美元,避免了企業現金流斷裂。這一效率得益于2025年保險條款新增的“電子理賠通道”,企業可通過區塊鏈技術提交加密版貨運單據,實現全流程線上化。?
2.?共艙模式下的風險分散與責任厘清?
由于“WANHAI 503”服務于多家船公司聯營航線,貨物保險的復雜性凸顯。根據《1976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不同船公司的集裝箱可能涉及多家保險公司。例如,長榮海運的貨物由某歐洲保險公司承保,而赫伯羅特的貨物由亞洲某保賠協會分攤。此時,投保企業需在保單中明確“共艙責任條款”,約定各保險人按比例分攤損失,避免因責任推諉延誤理賠。?
二、出口信用保險的間接支持??
1.?政治與商業風險的雙重屏障?
出口信用保險在“WANHAI 503”事件中展現了對貿易鏈條的深層保護。例如,某印度進口商因貨物損毀拒絕支付150萬美元貨款,出口商通過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在提供買方拒付證明、貿易合同及運輸單據后,獲得最高90%的貨款賠付(即135萬美元)。對于小微企業,2025年政策進一步提供保費全額補貼,且單一買方最高賠償限額提升至15萬美元。?
2.?貿易術語條款的風險陷阱與應對?
DAT/DAP等目的地交貨條款可能導致保險覆蓋漏洞。根據Incoterms 2020,DAP術語下賣方責任終止于目的地指定地點,但貨物在卸貨過程中受損可能超出保險范圍。例如,某企業以DAP條款出口設備至印度,貨物在喀拉拉邦港口卸貨時因火災損毀,保險公司以“風險已轉移至買方”為由拒賠。對此,企業需在合同中明確要求買方購買“倉至倉”擴展條款,并在投保時告知保險公司運輸細節,避免因術語歧義喪失索賠權。?
三、其他險種的補充保障??
1.?船舶保險與保賠保險的協同作用?
?船舶保險:萬海航運為“WANHAI 503”投保的船舶險覆蓋了船體修復費用(預估超5000萬美元)及第三方碰撞責任。例如,若該船與其他船舶發生碰撞,船舶險將賠償對方船只的損失。 ?
?保賠保險:針對事故中劇毒化學品泄漏導致的生態污染,保賠保險承擔了油污清理費用(預估超2000萬美元)及人身傷亡賠償(4名失蹤船員家屬獲賠)。根據保賠保險條款,此類責任通常不在船舶險范圍內,但保賠協會通過會員分攤機制提供專項支持。?
2.?法律費用與應急響應的特殊覆蓋?
部分保險產品附加“法律費用險”,例如某出口商因共艙責任糾紛需起訴船公司,其支付的50萬美元律師費可通過該險種報銷80%。此外,2025年新增的“應急響應險”允許企業在事故發生后48小時內申請最高50萬美元的預付賠款,用于聘請打撈公司或法律顧問,避免因資金延誤擴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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